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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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乌苏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乌苏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签订的《认购权合同书》; 二、被告乌苏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42526.95元、定金5000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49718元,总计342244.9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4元,减半收取3592元,投递费86元,合计3678元,由被告乌苏市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3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