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任某共同向原告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95000元,支付利息6590619.72元,支付律师费103000元,合计1028861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李某、任某的债务,原告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任某的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450(万元/元股)股权、任某的和静安瑞运输有限公司100(万元/元股)股权、李某的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50(万元/元股)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李某、任某、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46.85元,由原告负担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472.53元,被告李某、任某负担82174.32元。反诉受理费13984元由反诉原告李某、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