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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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和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某、任某共同向原告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95000元,支付利息6590619.72元,支付律师费103000元,合计10288619.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李某、任某的债务,原告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拍卖、变卖任某的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450(万元/元股)股权、任某的和静安瑞运输有限公司100(万元/元股)股权、李某的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50(万元/元股)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李某、任某、新疆阿尔先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46.85元,由原告负担和静县中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472.53元,被告李某、任某负担82174.32元。反诉受理费13984元由反诉原告李某、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