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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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25820元; 二、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新疆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6302.08元[(525820元-1499320元×3%)×4.65%÷12个月×117个月+1499320元×3%×4.65%÷12个月×105个月,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同时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上述给付款项,限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1.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15.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42%即446.37元,由被告负担92.58%即5569.44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