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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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硕松商贸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荣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济源市恒丰管材经营部 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信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恒丰管材经营部、河南硕松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安信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金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宝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存款1026338元; 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