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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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包秀杰违约金4105.1元; 二、被告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包秀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代办费620元及有线电视开户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台利旅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