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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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2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改判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2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30651元,利息614161元,共计8244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045元,由被上诉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6元,上诉人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739元,反诉费12200元由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45元,由上诉人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837元,被上诉人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