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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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 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价款8251701元,利息653975元,合计89056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反诉原告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045元,由原告海东市君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6元,被告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739元。反诉费12200元,由反诉原告化隆县金沙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