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武夷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邵武市龙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7995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5362.2元。 三、***对***承担的赔偿款1536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1元,减半收取507.05元,由***负担190.05元,由***、***负担317元。申请费6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