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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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93155.8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