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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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械研究所 广州迅和仓储有限公司 广州原金派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迅和仓储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原金派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余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广州迅和仓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