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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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雪柜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8日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首层、二层签订的《体育西华凌物业出租工作协议书》和《体育西华凌物业出租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后约束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

二、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照49812.3元/月的标准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首层除自编02房外的场地(面积284平方米)向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该部分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或占用费。

三、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按照102037.9元/月的标准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二层(面积581.76平方米)向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实际交还该部分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或占用费。

四、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首层、二层租金的利息(按月分期计算;每期以1633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且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次月的次月第1日计至2017年12月20日;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五、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体育西华凌物业出租工作协议书》和《体育西华凌物业出租协议书》解除之日止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首层除自编02房外的场地及二层租金的利息〔按月分期分位置计算。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首层除自编02房外的场地,每期以49812.3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且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次月的次月第1日计至上述两份协议解除之日或交还该部分场地之日(以发生时间在先的为准);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就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73号二层的场地,每期以102037.9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且不超过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次月的次月第1日计至上述两份协议解除之日或交还该场地之日(以发生时间在先的为准)。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六、驳回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6930元,由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2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广州市同裕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35元,广州市华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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