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可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 台州市明雨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台州市明雨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728126.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8元,原告安徽省天新重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414元,被告***、***负担8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