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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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神鹰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 岱山广华骨伤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合计38088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2808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408元; 三、被告***赔偿给原告***诉前鉴定费用1334元,扣除已垫付的236元,尚需支付1098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应执行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