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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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114民初993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住***。 经营者:***。 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六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诉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人民币陆万肆仟柒佰柒拾陆元正;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货款64776元,该款由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分期支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2019年9月21日前支付10000元,10月30日前支付5000元,1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月28日前支付5000元,3月30日前支付5000元,4月30日前支付5000元,5月30日前支付5000元、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7月30日前支付5000元,8月30日前支付4776元。 二、如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的付款义务,则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如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协议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可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已预缴),由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广州迪卡罗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鸿飞海棉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锐梁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