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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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海宁皮草城”名称,立即删除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东关路凌云购物广场”中使用的带有“海宁皮草城”名称的标识、文章内容和图片; 二、被告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元(原告已经预缴案件受理费1929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61万元应缴纳案件受理费9900元,应退还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390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16元,由被告日照凌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