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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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黎乡人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海口美兰林海燕粮油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海南黎乡人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海口美兰***粮油商行货款5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海南黎乡人家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