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克拉玛依市华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万**缘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货款65,640元;

二、被告新疆万**缘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被告新疆万**缘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69,196元,确认给付额65,640元,占诉讼标的额的94.86%。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万**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86%即1,451.26元,原告负担5.14%即7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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