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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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2218元; 二、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31289.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负担600元,由原告***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