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伍浩彬

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申请执行人伍浩彬与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本院及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具体案号详见附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从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办证资料日算至被执行人实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备案之日止,具体金额详见附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因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伍浩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起依法立案执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本院共受理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184宗。本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共从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划拨到执行款6084254.92元,并提取了被执行人惠州首明投资有限公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执335号案件执行余款19884.02元,共计执行到位6104138.94元。本179宗案件分得执行款6059276.94元,上述款项扣留179宗案件执行费共计71892元上缴国库,余款5987384.94元应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具体分配金额详见附表)。

至此,本院(2020)粤1303执2240号案件对应的执行依据(具体文书号详见附表)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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