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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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7日起至2019年1月7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349156.08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349156.08元为限)。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国商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本院不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