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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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