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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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16日按年利率9.14%计算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11月19日按年利率13.71%计算利息;以298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26日按年利率13.71%计算利息;以298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4月2日按年利率13.71%计算利息;以29853.7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5日按年利率13.71%计算利息;以29852.8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21日按年利率13.71%计算利息;以298526.6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按年利率13.71%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