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5执恢59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15执恢59号 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91民初5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5执恢59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15执恢5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91民初57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本院依法以(2020)粤0115执恢59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凯玲、阮满华、刘玉连、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