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益川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益川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10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38元,被告贵州益川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8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4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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