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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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三、被告***、南京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南京蓝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