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合计2604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攀枝花市吉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吉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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