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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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办理所购买的天宏南郡4栋25层2505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 二、被告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4元,由被告四川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