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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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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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假肢维修保养费共计5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6元,减半收取计3953元,由被告***负担495元,由原告***负担3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