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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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紫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雅创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泰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雅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江银南分营支借字第201038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江西雅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445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9月22日,利息688184.81元、复利7348.53元,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江西泰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0)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70×××1、70×××8、70×××2号载明的为准】在本判决第二项中的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赣(2020)东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9号载明的为准】在本判决第二项中的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泰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紫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雅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28元,由被告江西雅创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紫海方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泰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紫立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