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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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2020)赣01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68860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900元,共计31380元,由***、***承担16145元,由***承担15235元。***支付鉴定费3410元及***支付出诊费600元,合计4010元,由***承担2005元,由***、***承担2005元。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83元由其自行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26元由其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