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长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四川长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圣起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969.2元及利息(以2896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8969.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四川长矶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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