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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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129375.27元及违约金(以129375.2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其至欠款结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