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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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日鑫模具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鼎铜业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市日鑫模具制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苏州市日鑫模具制品厂、***共同负担,被告苏州市日鑫模具制品厂、***负担部分已由原告苏州华鼎铜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