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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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040430.03元,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以2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10日以1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以3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75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以375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工程款8040430.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8040430.0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0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77430元,合计280932元,由原告浙江**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419元,被告江苏鑫易达螺旋管有限公司负担25051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80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7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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