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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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 慈溪华泰化纤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及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215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2500元; 二、被告慈溪华泰化纤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付款项中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对被告***、***提供的编号为慈房他证房他证2012字第0134**项权证项下的位于慈溪市的房地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214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0700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保证人、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41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负担800元,由被告慈溪舒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641元(被告慈溪华泰化纤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3476元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的28838元共同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