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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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东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若泉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 二、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上诉人宜宾学院、原审被告宜宾东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若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校园学生直饮水工程建设、经营与管理合作合同书》; 三、原审被告宜宾东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成都若泉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直饮水充值费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18年度的违约金以尚欠直饮水充值费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直饮水充值费付清之日止;2019年度的违约金以尚欠直饮水充值费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直饮水充值费付清之止。); 四、上诉人宜宾学院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成都若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宜宾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原审被告宜宾东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宜宾学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共计13828元,由原审被告宜宾东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宜宾学院共同负担10000元;由被上诉人成都若泉科技有限公司3828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72元,由上诉人宜宾学院负担20000元,由被上诉人成都若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