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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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广东普阳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安全生产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26790.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661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负担2262元。 (上述赔偿款项支付至原告***法定代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揭东农商行龙尾支行;户名:王俊文;账号:621*************00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