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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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2014)三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1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抽逃出资款12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诚明公司向***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负担27160元,***负担11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