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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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岑屹公司、益享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三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227733.5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4227733.52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岑屹公司、益享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环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17元,由***负担197182元,由环三公司负担78357元,由***负担391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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