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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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 中科企业发展(宁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益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福建宇星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岑屹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初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岑屹公司、益享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环三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4227733.5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4227733.52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对岑屹公司、益享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环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717元,由***负担197182元,由环三公司负担78357元,由***负担391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