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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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806.79元; 二、被告***就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7.9元,由被告众和股份、***共同负担2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