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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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偿还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违约金4289000(计算至2020年1月6日),共计7289000元; 二、***、***同时还应支付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自2020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 三、***、***同时还应支付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 五、福建融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对上述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福建融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93元,公告费900元,由***、***、福建融汇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