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 江苏迅杰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东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06执2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迅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20566264U,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蒋冬,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85889411R,住***。 法定代表人:林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迅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迅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6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兴龙运输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迅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人江苏东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苏F××**、苏F××**、苏FG××**汽车三辆,本院依法委托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代为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兴龙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另案中曾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在贵院辖区内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车辆、土地、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该院仅反馈被执行人在其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信息,除此以外,无其他信息反馈。 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在该处经营且已下落不明。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但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文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