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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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 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 湖南睿思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06执保4号 湖南睿思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邢士苹、毛金志、宋风兰、张利军、刘肖阳: 关于申请人湖南睿思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邢士苹、毛金志、宋风兰、张利军、刘肖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20)豫06民初2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8月11日将网络查控被申请人财产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8月13日至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宋风兰、张利军、刘肖阳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银行反馈实际冻结金额271519.33元。于2020年8月24日至25日,查封被申请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名不动产6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豫(2018)浚县不动产权第00xxx08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84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76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83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77号、豫(2019)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0xxx75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0年9月1日,预查封被申请人刘肖阳、张利军购买的已进行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1套,备案合同号2014-1xxx6-0xxx8,预查封期限三年。于2020年9月1日至2日查封被申请人鹤壁黎源电工有限公司机动车8辆,轮候查封河南佳吉轮胎有限公司、毛金全名下机动车3辆,查封期限二年。现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保全完毕。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