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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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郴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同心路5号望湖花园2栋[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0××6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欧阳高亮、***、郴州市宏顺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