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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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钢集团大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第二轧钢厂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和(2002)辽民二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本钢集团大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数额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利息、罚息计算至2009年3月3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5,090元,均由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