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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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科芦达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旭昶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胜新材料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科芦达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金富胜新材料加工厂支付货款62074元及利息(利息以620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东莞市旭昶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86.36元,由被告东莞市科芦达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旭昶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