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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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固诺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辽宁鲜达冷库物流仓储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04执827号 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志元、张淑云、刘刚、辽宁鲜达冷库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沈阳固诺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开户银行:执行款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执行款账户名称 账号:执行款开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