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太碌林场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将租赁的位于天水市××区的修建围墙范围内的机房1间、厕所1间、改建冷库1栋、原加工厂车间房、围墙、大门及场地一并交还给原告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太碌林场,由被告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 二、由被告***向原告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太碌林场支付房屋占用费12500元,并按每天28元承担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场地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以上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天水金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