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诺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诺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500元及合理费用200元,共计77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诺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北京诺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诺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7元(已交纳),被告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北京诺普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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