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 黄冈三德板业有限公司 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调试款和质保金624868.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4485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2486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上浮50%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4元,由原告欧达宜昌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被告湖北盛冶泰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